中心研究员李虹含点评债转股市场化建议
来源: 日期:2018/02/23 浏览:5259次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企业高杠杆和银行坏账问题成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政府重启债转股,目的是为企业去杠杆,同时降低银行系统的不良率。历史上许多主要经济体都实施过债转股,对我国实施债转股可以有所借鉴。

对于政府来说,实施债转股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杠杆率,缓解银行不良的压力。这是一个“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债转股对于解决企业高杠杆率和银行坏账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作用是有限的,难以大幅度地降低企业杠杆率。应该认识到债转股的局限性,谨慎选择实施债转股的行业和企业,将债转股应用于那些亟需支撑和扶持的行业和企业。同时,债转股虽然是一个常见的不良处置方式,但却不是一个易用和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它对实施环境、人员素质要求等都有较高要求。政府需要在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建设、监管配套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实施债转股首要的事情就是做好与政府沟通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倾斜。其次,商业银行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应该强化创新,积极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协调,针对债转股的资金流动性管理,资金来源、债转股实施方式等进行大胆创新。

中心研究员李虹含点评债转股市场化建议

(一)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

对于实施主体来说,上一轮的实施主体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的,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接近账面的价格收购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后续的回收、转股等操作。具体资金来源是通过央行提供再贷款和AMC发行定向债券解决。而随着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之后,再采取上一轮的由央行和财政部主导的不良资产处置已经不合时宜。考虑到实施效率,实际实施可行性等问题,这一次普遍认为应由银行来实施相应的债转股操作。但是受限于我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长期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目前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由银行的理财计划或所属子公司来执行实际操作。

由于股权投资不同于贷款,属于长期投资。因此在负债端需考虑资金来源的问题,资产端和负债端需要在期限、数额等方面进行匹配。在以子公司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为主体实施的债转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债转股的资金问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可以由政府、银行和社会资金共同成立债转股基金,建立优先、劣后结构,以充分调动各方面资金的积极性。该种资金募集模式下要特别重视资金退出问题。

(二)谨慎选择债转股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保全的方式和途径,其实施条件不同于一般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债转股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和行业。所以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是债转股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之一。

考虑债转股的标的,应该从其行业发展前景、技术情况、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应该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方向,避免对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执行债转股。这一方面是体现了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企业是市场淘汰的对象,若执行债转股未来将会给银行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二,应该选择技术相对先进,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行业龙头应该优先考虑。第三,选择公司治理相对较好的企业。考虑债转股之后主导重整公司治理的可行性。针对上一轮债转股中行政化色彩过浓的问题,该轮债转股中,应该仔细评估公司治理的规范化程度、特别是公司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综上所述,应该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符合市场前景,目前只是因为负债率高、财务压力大而存在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债转股,帮助其渡过暂时困难,获得新的发展。不宜将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过剩企业作为债转股的主体。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能将其纳入债转股范围,要坚决按市场化原则出清,以免扩大现有的坏账损失。

(三)实施债转股的制度保障与金融市场支撑

银行实施债转股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由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实施债转股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需要国务院依据《商业银行法》中的例外条款出台相关政策或者启动修法程序直接调整《商业银行法》。同时政府要提供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在地方国企的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保障债转股之后股东权利的实施。法律保障主要有三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第一,需要从法律层面对银行等机构实施债转股的可行性进行调整[11]。我国实施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政策,《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一个例外规则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第二,对债转股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同时积极促进市场资本的参与。第二,对债转股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同时积极促进市场资本的参与。第三,需要司法保障实施债转股之后的股东权益。

需要进一步构建并完善多层次、发达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对于公司股权价格、不良资产定价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银行在退出股权投资时,也需要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的支持。

(四)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应注意政府关系

尽管政府在提出此次债转股过程中强调了市场化,但此次债转股在实施范围、实施标准等方面依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商业银行在执行债转股过程中要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府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商业化谈判、尽职调查、市场化评估定价等程序中要严格遵守市场化原则,充分保护银行自身权益,发挥好银行、企业实施主体的作用。

(五)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注重金融创新

在银行系统内实施较大规模的债转股,需要对原有的监管制度、业务流程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和创新,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金融创新作为支撑。美国80年代末RTC主导的坏账处理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实践,对以后丰富和完善美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地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债转股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债转股资金来源、债转股实施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发展。创新往往具有先发效应,可以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打下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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