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为落实十九大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相关部署,日前,我国宣布金融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准入限制。届时,我国金融业格局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监管部门要如何把握开放和安全之间的平衡?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李虹含。
|
记者:日前,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我国将大幅放宽外资进入金融业的投资比例限制。这是十九大以后我国首次公布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个时机?
李虹含:首先,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业走向世界的需要。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国际化也进入关键阶段。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稳步推进,开放中国金融业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金融业走出去、外资金融业走进来双赢局面的必要前提。
其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缓冲期来临的履约践行。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开放金融系统外资持股比例是中国当时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承诺,目前中国经济已基本有能力抗击外来经济波动,这是全面开放金融业的一个良好时点。
再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体现了中国的经济自信。从规模上看,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余额为约200万亿元,世界排名前100大银行中有约四分之一为中国的银行业。中国金融业占GDP的比重已达约9%,这充分说明了中国金融业资产规模已可与世界大国分庭抗礼;从资产质量上看,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约为1.8%,低于世界银行公布的全球银行业不良贷款率3%。尽管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新常态大背景下,但仍然保持了较低的不良贷款率水平,足以证明我国金融业经营水平不弱于世界各国。
最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强化了统筹协调监管,为对外开放做出制度保障。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设立将统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同时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这也为未来扩大对外开放后强化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升了有效性和效力。
记者:目前公布的金融开放措施有哪些不同以往的创新?
李虹含:与以往相比,此次金融开放举措具有全面覆盖的特征。开放的领域既包括银行,也包括证券、基金管理、保险公司。在本次调整中,证券、基金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同时,承诺在未来几年还会进一步放开投资限制,甚至取消。
从出资比例和控制程度上看,金融机构未来均有可能成为外资绝对控股或者外资企业。因为对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年后将允许外资控股,五年后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允许外资绝对控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投资内资外资完全一致。这些全面而具体的措施,覆盖金融业各大领域,在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上均与以往有所不同,有望引领金融开放的新浪潮。
特别是在已透露的金融开放具体政策中,最为引人关注、力度最大的领域之一在于银行业,尤其是外资银行发展空间的提升。目前,在外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中,中资银行的规模仍然较为有限。此次银行业的开放将有新的突破——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记者:扩大对外开放将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格局产生哪些影响?
李虹含: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微观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同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也将发生变化,对我国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通过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吸收、新产品的模仿,将不断改善自身技术水平,提高人才素质,加强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学习,改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率。但另一方面,历次金融危机的沉重教训表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金融机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
首先,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将加剧中国金融行业竞争,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外资金融机构的待遇与服务相对较好,可能导致中资金融机构的人才和客户流失。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目标集中于大公司、优质公司和高收入群体等盈利性最好、风险最小的客户,中资金融机构对优质客户的放款数量被动减少,平均风险上升。
其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开放,可能会引起国内金融制度的急剧变革。其中冲击最为集中的,一是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二是利率管制和汇率管制制度;三是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在处理金融制度层面,我们需要更加谨慎,防止动荡甚至系统性的金融制度危机。
再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将有可能降低国内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从而影响金融安全。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生变化,货币政策控制力减弱,当国内货币政策的意图发生变动时,它们会通过转向国外市场加以规避。这必然会弱化货币政策效应。货币政策中间目标M1、M2失真,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控效应也将随之减弱。
记者:监管部门要如何把握开放和安全之间的平衡?
李虹含: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开放的扩大以及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运行的状况、风险度与安全也正在日益提高。我国应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理性对待,在充分发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应通过监管途径,增加国内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健性,减少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
第一,制定完整监管体系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将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驻,以实现其盈利、扩张的需求。中国关于涉外金融的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国外,尤其是美国数十部涉外金融机构法律条款相比,我国的涉外金融机构立法工作远远不能满足日常业务监管和约束的要求。监管部门需加强立法,完善金融开放过程中的监管法律体系,有效地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经营行为以及中资及合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第二,合理引导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从此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来看,外资入股中资后,所持股权比例将可能提升甚至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热衷于投资中国金融机构业与其在华发展策略密切相关。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二十年的发展表明,通过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能够得到较多客户资源,为其在中资合作伙伴的海外上市中争取财务管理或承销资格创造条件。但如果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实质控制权,将对人民币升值形成一定的压力。监管部门需对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国金融机构的策略、动机和影响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从而避免陷入监管失效的被动局面。
第三,建立混合资本与合资民营金融机构。拓宽对外开放的领域,加大外资进入民营金融机构的比例,引导外资投向民营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中适当引入外资,建立混合资本制度。在开放体系上,注重合资金融机构的功能性开放,在各类别金融业务中都引入外资,特别是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国外管理经验较丰富领域,吸收更多外资,学习更多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构建一个稳健合理的金融机构体系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
第四,建立合理的外资金融机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中对引进外资还存在多重税收优惠,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差异影响着中资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特别是营改增以后中资金融机构在税收筹划方面仍需加强学习,有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中国获取的企业利润向海外转移。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之后,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并对营改增以后如何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中内外资金融机构税收待遇问题加以重申。
第五,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和母公司风险的监管。参考美国对外国银行总行支持度进行评价的SOSA 评级体系,形成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审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全面开放后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监管部门应加快类似于美国SOSA评估的实施计划,对国家风险和母国监管体制进行系统研究,并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对宏观经济和国家风险给予跟踪和分析。根据不同国家的风险情况,在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一般标准的基础上设置附属条款,包括对高风险机构各类申请提出附加申请材料、设置附加准入条件以及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等,限制高风险机构的进入以及业务活动。
第六,增强中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目前,中国金融产品供给量仍然较低。国有金融机构占据主导地位,能够操纵稀缺的金融资源,维持垄断、低效的经营。这使外资与中资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分割状态。此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将增加中外资金融机构与业务的竞争,必须尽快激励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意识,提高其金融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也应鼓励外资金融机构提供附加值较高的新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与中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实现金融服务业的充分发展与普惠使命。